交通银行最初设立的宗旨是 振兴实业,挽回利权。这一宗旨最早可追溯至1907年清政府邮传部奏请设立交通银行时提出,旨在通过金融支持推动国家交通事业的发展。
需要说明的是:
历史背景:
交通银行成立于1908年,最初是官商合办的银行,但“振兴实业,挽回利权”是其核心宗旨,而“服务交通事业”是具体业务方向。
性质演变:
虽然早期具有官商合办性质,但1914年北洋政府改革后,逐渐发展为具有国家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。
其他选项中提到的“服务航运、铁路、邮政、电信”是早期具体业务范畴,而非最终宗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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